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罚!保定多家企业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使得社会服务的方式和途经不断优化,然而,随着互联网融入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同时必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否则不仅可能影响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行,甚至构成违法犯罪。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网络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网络漏洞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面提高辖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能力,及时发现和剔除网络安全隐患,确保辖区内的网络安全。保定网警组织清苑、顺平、高碑店、蠡县开展了网络安全检查专项工作。

清苑网警工作发现,清苑区金象湾足浴店未实名登记,未制定信息网络内部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相关网络日志保存未满六个月以内,涉嫌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已被处以行政警告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整改。

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罚!保定多家企业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

顺平网警工作发现,顺平泰福保温材料厂网站注册后,后无人管理,被篡改成博彩网站,该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顺平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警告处罚。

高碑店网警工作发现高碑店市世某酒店、星某酒店、悟某空健身发现三家单位均提供WiFi免费供来店客人使用,WiFi设备未采取网络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网络安全管理比较混乱,有很大网络安全隐患。高碑店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以上三家单位进行警告处罚。

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罚!保定多家企业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

蠡县网警发现蠡县象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蠡县博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蠡县嘉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蠡县圣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蠡县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关于信息网络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责任人,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给网络安全带来了隐患。蠡县网警依法约谈了该五家企业的负责人,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蠡县网警责令其网站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了警告处罚。

【网警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网安小李

来源:清苑网警,顺平网警,高碑店网警,蠡县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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